赏金船长网站为胀动林业和草原行政司法、案件束缚与统计认识做事的轨造化和标准化,按照《丛林法》《草原法》等功令、行政法例、部分规章及相合章程,订定本章程。
本章程所列林业和草原行政违法作为均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机合违反现行涉林涉草功令、行政法例和部分规章等尚未组成坐法,该当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或者功令、行政法例授权的机合予以行政惩处的案件。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及相合机构正在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统计认识及合连束缚做事中该当实施本章程。
1.01.盗伐林木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章程,以犯法占据为宗旨,专擅采伐国度、团体、他人全盘或者他人承包筹备束缚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专擅采伐本单元或者自己承包筹备束缚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正在林木采伐许可证章程的场所以表采伐国度、团体、他人全盘或者他人承包筹备束缚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丛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丛林法奉行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百姓法院合于审理捣乱丛林资源刑事案件的确利用功令若干题宗旨说明》)
2.01.滥伐林木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章程,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及功令章程的其他主管部分允许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章程的年华、数目、树种或者格式,放肆采伐本单元全盘或者自己全盘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跨越采伐许可证章程的数目采伐他人全盘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梗直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专擅采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丛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丛林法奉行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百姓法院合于审理捣乱丛林资源刑事案件的确利用功令若干题宗旨说明》)
3.01.犯法开垦、采石等行为以致林木受到毁坏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章程,未经依法允许或者违反允许的实质以及违反操作本事规程,举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分修枝等行为,以致丛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景象。(参见《丛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丛林法奉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3.02.砍柴、放牧以致林木受到毁坏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章程,正在幼林地或者特种用处林内砍柴、放牧,以致丛林或者其他林木受到毁坏的景象。(参见《丛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3.03.捣乱退耕还林地表植被的作为,是指违反退耕还林束缚法例,正在退耕还林项目奉行边界内,从事滥采、乱挖等捣乱地表植被的行为,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4.01.专擅开垦林地尚未毁林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章程,专擅开垦林地,但未形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毁坏,或者正在没有丛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地上专擅开垦林地的景象。(参见《丛林法奉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02.专擅变动林地用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章程,未经县级以上百姓当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允许或者审核订定,专擅变动林地用处,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丛林法奉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4.03.且则占用林地过期不偿还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章程,且则占用林地跨越章程的刻日而不予偿还的景象。(参见《丛林法奉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4.04.专擅复耕的作为,是指退耕还林者违反退耕还林束缚法例,专擅复耕,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5.01.无证运输木柴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奉行条例》章程,货主未依法得到木柴运输证,专擅运输木柴的景象。(参见《丛林法奉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5.02.运输木柴货证不符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奉行条例》章程,货主固然依法得到木柴运输证,但运输的木柴数目高出木柴运输证所准运的数目,或者运输的木柴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柴运输证的章程不相适宜又无正当原故的景象。(参见《丛林法奉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5.03.利用伪造、涂改的木柴运输证运输木柴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奉行条例》章程,货主利用伪造、涂改的木柴运输证运输木柴的景象。(参见《丛林法奉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5.04.承运无木柴运输证的木柴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奉行条例》章程,专擅承运他人无木柴运输证的木柴的景象。(参见《丛林法奉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6.01.犯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章程,正在林区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丛林法》第四十三条)
6.02.犯法收购无合法出处表明木柴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奉行条例》章程,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出处表明的木柴的景象。(参见《丛林法奉行条例》第四十条)
7.01.犯法让与草原作为,是指违反《草原法》章程,生意或者以其他办法让与草原,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7.02.犯法利用草原作为,是指违反《草原法》章程,未经允许或者接纳捉弄本事骗取允许利用草原,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7.03.专擅变动草原用地本质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扞卫、装备、操纵策划的章程,专擅将草原改为装备用地的景象。(参见《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7.04.犯法开垦草原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法》章程开垦草原,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7.05.犯法采挖植物捣乱草原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法》章程,正在荒野、半荒野和要紧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虚亏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捣乱草原植被的其他行为的景象。(参见《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7.06.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门道行驶捣乱草原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法》章程,非抢险救灾和牧民徙迁的机动车辆脱离道道正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察、科学考核等行为,未事先向所正在地县级百姓当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申请确认或者未根据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门道正在草原上行驶,捣乱草原植被的景象。(参见《草原法》第七十条)
7.07.犯法采土、采砂、采石捣乱草原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法》章程,未经允许或者未根据章程的年华、区域和采挖格式正在草原前举行采土、采砂、采石和采矿等行为的景象。(参见《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7.08.犯法展开筹备性旅为捣乱草原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法》章程,专擅正在草原上展开筹备性旅为,捣乱草原植被的景象。(参见《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7.09.犯法且则占用草原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法》章程,正在且则占用的草原上构筑长期性兴办物、修筑物,或者且则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元不予规复草原植被的景象。(参见《草原法》第七十一条)
7.10.违反草原禁牧、歇牧章程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法》章程,正在实行禁牧、歇牧的草原放牧,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百姓当局订定的的确措施该当予以校正或者惩处的景象。(参见《草原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7.11.违反草畜平均章程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法》章程,牲畜喂养量跨越县级以上地方百姓当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审定的草原载畜量准则,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百姓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订定的地方性法例该当予以校正或者惩处的景象。(参见《草原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7.12.收集甘草和捣乱草原的作为,是指违反甘草和收集束缚相合章程,收集甘草和形成草原生态处境捣乱的景象。(参见《甘草和收集束缚措施》第二十六条)
7.13.违反章程收集、出售甘草和的作为,是指违反甘草和收集束缚相合章程,未得到收集证或者不按收集证的章程收集、出售甘草和的景象。(参见《甘草和收集束缚措施》第二十七条)
8.01.以野灵活物收留救护为名生意野灵活物及其成品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灵活物扞卫法例,以收留救护为名生意野灵活物及其成品,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野灵活物扞卫法》第四十四条)
8.02.犯法猎捕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灵活物扞卫法例,正在合连天然扞卫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未得到特许猎捕证或者固然得到特许猎捕证但未根据特许猎捕证章程猎捕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或者利用禁用的器械和技巧猎捕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野灵活物扞卫法》第四十五条)
8.03.犯法残害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的作为林木,是指违反野灵活物扞卫法例,未得到特许猎捕证、未根据特许猎捕证章程残害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野灵活物扞卫法》第四十五条)
8.04.犯法猎捕非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灵活物扞卫法例,正在合连天然扞卫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未得到佃猎证或者固然得到佃猎证但未根据佃猎证章程猎捕非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或者利用禁用的器械和技巧猎捕非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野灵活物扞卫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8.05.犯法人为繁育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灵活物扞卫法例,未得到人为繁育许可证,或者高出人为繁育许可证的章程,人为繁育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或者人为繁育因本事成熟太平不再列入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名录但已经该当得到人为繁育许可证和标识的人为种群动物的景象。(参见《野灵活物扞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8.06.犯法出售、添置、操纵、运输、领导、寄递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及其成品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灵活物扞卫法例,未经允许、未得到或者未根据章程利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为繁育许可证、允许文献的副本、专用标识出售、添置、操纵、运输、领导、寄递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及其成品,或者因人为繁育本事成熟太平不再列入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名录但已经该当得到人为繁育许可证或者标识的人为种群动物及其成品,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野灵活物扞卫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陆生野灵活物扞卫奉行条例》第三十七条)
8.07.犯法出售、操纵、运输非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灵活物扞卫法例,未持有佃猎、进出口等合法出处表明出售、操纵、运输非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出县境的景象。(参见《野灵活物扞卫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8.08.犯法坐褥、筹备利用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及其成品或者没有合法出处表明的非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及其成品修造的食物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灵活物扞卫法例,坐褥、筹备利用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及其成品修造的食物,或者利用没有合法出处表明的非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及其成品修造的食物,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野灵活物扞卫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8.09.犯法为食用添置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及其成品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灵活物扞卫法例,为食用的宗旨添置国度重心扞卫野灵活物及其成品,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野灵活物扞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8.10.犯法将从境表引进的野灵活物放归野表处境的作为,是指未对从境表引进的野灵活物物种接纳安适牢靠的防备设施,导致其进入野表处境,对生态体例形成损害,或者未根据国度相合章程,将其放归野表的景象。(参见《野灵活物扞卫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8.11.犯法从境表引进野灵活物物种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灵活物扞卫法例,未经国务院野灵活物扞卫主管部分允许从境表引进野灵活物物种,或者未得到许可进出口表明书和依法奉行进境检疫,从境表引进列入中华百姓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左券禁止或者局限交易的野灵活物名录的野灵活物物种,尚不必要根究刑事负担的景象。(参见《野灵活物扞卫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
8.12.正在借展时候违反大熊猫国内借展束缚章程的作为,是指借出方或者借入梗直在借展时候违反大熊猫国内借展束缚章程,正在国内从事大熊猫借展行为的景象。(参见《大熊猫国内借展束缚章程》第十三条)
9.01.正在沙化土地封禁扞卫区内捣乱植被的作为,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章程,正在沙化土地封禁扞卫区内捣乱植被,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9.02.未接纳防沙治沙设施形成土地要紧沙化的作为,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章程,利用依然沙化的国有土地利用权人和农人团体全盘土地承包筹备权人,未接纳防沙治沙设施,形成土地要紧沙化的景象。(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
9.03.形成土地沙化加重的作为,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行为的单元和个别违反《防沙治沙法》章程,形成土地沙化加重的景象。(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9.04.不按经管计划和恳求治沙的作为,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行为的单元和个别违反《防沙治沙法》章程,不按经管计划经管沙化土地,或者验收不足格、又不按恳求持续经管的景象。(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9.05.专擅治沙或者开采操纵沙化土地的作为,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章程,未经经管者订定,专擅正在他人治沙边界内从事经管或者开采操纵沙化土地的景象。(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10.01.筹备者未施行丛林防火负担的作为,是指丛林、林木、林地的筹备单元或者个别违反丛林防火法例,不依法施行丛林防火负担的景象。(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10.02.拒不给与丛林防火检验或者不解除丛林失火隐患的作为,是指丛林防火区内的相合单元或者个别违反丛林防火法例,拒绝给与丛林防火检验或者接到丛林失火隐患整改通告书过期不解除失火隐患的景象。(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10.03.专擅正在丛林防火区野表用火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防火法例,正在丛林防火期内未经允许专擅正在丛林防火区野表用火的景象。(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10.04.专擅正在丛林防火区从究竟弹演习、爆破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防火法例,正在丛林防火期内未经允许,专擅正在丛林防火区从究竟弹演习、爆破等行为的景象。(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10.05.未创立丛林防失火示传扬记号的作为,是指丛林、林木、林地的筹备单元违反丛林防火法例,正在丛林防火期内,未正在其筹备边界内创立丛林防失火示传扬记号的景象。(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10.06.机动车未装置丛林防火装备的作为林木,是指违反丛林防火法例,正在丛林防火期内,进入丛林防火区的百般机动车辆未根据章程装置丛林防火装备的景象。(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10.07.专擅进入丛林高火险区行为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防火法例,正在丛林高火险期内,未经依法允许专擅进入丛林高火险区行为的景象。(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10.08.专擅正在草原上野表用火或者举行爆破、勘测和施工等行为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未经允许正在草原上野表用火或者举行爆破、勘测和施工等行为的景象。(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10.09.专擅进入草原防火管造区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未得到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造区的景象。(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10.10.正在草原上野表用火未接纳防火设施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正在草原防火期内,经允许的野表用火未接纳防火设施的景象。(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0.11.机动车未装置草原防火装备或者存正在失火隐患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正在草原上功课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装置防火装备或者存正在失火隐患的景象。(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10.12.正在草原上丢掉火种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正在草原上行驶的大家交通器械上的司机、乘务职员或者乘客丢掉火种的景象。(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10.13.正在草原上野表功课职员不听命防火安适操作规程或者对野表功课的板滞装备未接纳防火设施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正在草原上从事野表功课的板滞装备功课职员不听命防火安适操作规程或者对野表功课的板滞装备未接纳防火设施的景象。(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10.14.不按野表用火章程正在草原防火管造区内用火的作为,是指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正在草原防火管造区内未根据章程用火的景象。(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10.15.筹备者未施行草原防火负担的作为,是指草原上的坐褥筹备等单元违反《草原防火条例》,未创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负担造的景象。(参见《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11.01.利用带有危境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的作为,是指筹备单元或者个别违反丛林病虫害防治法例,利用带有危境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举行育苗或者植树造林的景象。(参见《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11.02.对丛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作为,是指丛林筹备单元和个别违反丛林病虫害防治法例,对已爆发的丛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林木,形成丛林病虫害舒展成灾的景象。(参见《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11.03.遮掩或者虚报丛林病虫害实情的作为,是指丛林筹备单元或者个别违反丛林病虫害防治法例,遮掩、虚报丛林病虫害情形,形成丛林病虫害舒展成灾的景象。(参见《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11.04.未依法打点植物检疫证书的作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正在坐褥、筹备或者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之前,正在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运出爆发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调运或者从表洋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孳乳资料之前,未依法报请章程的丛林植物检疫机构奉行检疫、打点植物检疫证书的景象。(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植物检疫条例奉行细则(林业一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1.05.华而不实报检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作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采用编造究竟或者遮掩究竟底子等华而不实的本事,对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孳乳资料举行报检,骗取《植物检疫证书》的景象。(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植物检疫条例奉行细则(林业一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1.06.未按章程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作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未按章程打点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不按植物检疫证书的章程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孳乳资料的景象。(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奉行细则(林业一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11.07.未按章程间隔试种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作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对表洋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孳乳资料,不按章程间隔试种的景象。(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林木、《植物检疫条例奉行细则(林业一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1.08.未按章程坐褥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作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从事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坐褥单元未按章程向本地森检机构存案,未按章程创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未按章程试验、扩大的种子、苗木和其他孳乳资料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未按章程坐褥应施检疫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产物,坐褥时候或者调运之前未向本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的景象。(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奉行细则(林业一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1.09.专擅开拆丛林植物及其产物包装的作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专擅开拆依然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进程中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包装的景象。(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奉行细则(林业一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1.10.专擅调度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作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专擅调度依然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进程中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引进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景象。(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奉行细则(林业一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1.11.专擅变动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章程用处的作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专擅变动申报调运、引进丛林植物及其产物时的章程用处,以及变动带有危境性丛林病、虫、杂草及其他无益生物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章程用处的景象。(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奉行细则(林业一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1.12.犯法惹起林业无益生物疫情扩散的作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正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展开丛林植物检疫对象商讨,或者不听命国务院农业村落主管部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的章程正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展开丛林植物检疫对象商讨,或者违反表洋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孳乳资料引进,坐褥、筹备和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相合疫区、扞卫区等的束缚章程,惹起丛林植物疫情扩散,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植物检疫条例奉行细则(林业一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11.13.正在种子坐褥基地举行检疫性无益生物接种试验的作为,是指从事种类选育和种子坐褥筹备以及束缚的单元和个别违反植物检疫法例,正在种子坐褥基地举行检疫性无益生物接种试验,惹起植物危境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无益生物的传布和舒展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11.14.运输或者邮寄未得到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和植物检疫法例,运输或者邮寄未始末检疫和未得到《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三条,《植物检疫条例奉行细则(林业一面)》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12.01.犯法收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侵扰、捣乱林木种质资源,私行收集或者采伐国度重心扞卫的自然林木种质资源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八条林木、第八十一条)
12.02.犯法供给或者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专擅向境表供给或者从境表引进林木种质资源,与境表机构、个别展开团结商讨操纵种质资源;或者未得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的允许文献领导、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12.03.犯法扩大、出售所谓林木良种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行动良种扩大、出售该当核定未经核定的林木种类,或者扩大、出售该当休歇扩大、出售的林木良种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12.04.犯法坐褥筹备林木种子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未得到种子坐褥筹备许可证坐褥筹备种子;以捉弄、行贿等不正当本事得到种子坐褥筹备许可证;或者未根据种子坐褥筹备许可证的章程坐褥筹备种子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12.05.犯法收集林木种子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正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
12.06.未按章程创立、存储林木种子坐褥筹备档案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未按章程创立、存储包罗林木种子出处、产地、数目、质地、出售行止、出售日期和相合负担职员等实质的坐褥筹备档案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四项)
12.07.坐褥筹备者未依法存案的作为,是指林木种子坐褥筹备者违反《种子法》章程,正在种子坐褥筹备许可证载明的有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特意筹备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拥有种子坐褥筹备许可证的种子坐褥筹备者以书面委托坐褥、代销种子,未按章程报本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存案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项)
12.08.犯法收购林木种子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百姓当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允许,专擅收购宝贵树木种子和本级百姓当局章程局限收购的林木种子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12.09.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出售的林木种子该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出售的林木种子没有利用讲明或者标签实质不适宜章程;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12.10.不按章程利用林木良种造林的作为,是指国度投资或者国度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元造林违反《种子法》章程,未按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订定的安放利用林木良种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12.11.坐褥筹备假劣林木种子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坐褥筹备假林木种子或者劣质林木种子,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12.12.拒绝、反对监视检验的作为,是指林木种苗坐褥筹备者违反《种子法》章程,拒绝、反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依法奉行监视检验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八条)
12.13.犯法进出口林木种子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或者进出口假、劣或者属于国度章程不得进出口种子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
12.14.出售为境表造种的林木种子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将为境表造种的种子正在境内出售,或者将从境表引进林木种子举行引种试验的成绩物行动种子正在境内出售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12.15.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搜检数据或者出具子虚表明作为,是指种类测试、试验和种子质地搜检机构违反《种子法》章程,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搜检数据或者出具子虚表明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12.16.林木种子企业造假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实行选育坐褥筹备相连系的种子企业对自帮研发的苛重林木种类试验数据造假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五条)
12.17.违法坐褥、加工、包装、搜检和储备林木种子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和林木种子质地束缚法例,未根据国度相合准则从事林木种子的坐褥、加工、包装、搜检、储备等质地束缚行为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林木种子质地束缚措施》第二十五条)
12.18.出售、供应未经搜检及格或者未附质地搜检及格证的林木种苗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和退耕还林束缚法例,正在退耕还林中,出售、供应未经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搜检及格的林木种苗、或者未附质地搜检及格证的林木种苗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12.19.犯法坐褥、孳乳或者出售授权种类的孳乳资料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和植物新种类扞卫束缚法例,未经植物新种类权全盘人许可,坐褥、孳乳或者出售授权种类的孳乳资料,或者为贸易宗旨将该授权种类的孳乳资料反复利用于坐褥另一种类的孳乳资料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植物新种类扞卫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12.20.充作授权种类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和植物新种类扞卫束缚法例,坐褥、出售其他植物种类孳乳资料充作授权种类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植物新种类扞卫条例》第四十条)
12.21.未利用注册名称出售授权种类的作为,是指违反植物新种类扞卫束缚法例,正在出售授权种类时,没有利用其注册立案的名称的景象。(参见《植物新种类扞卫条例》第四十二条)
12.22.违法展开林木转基因工程行为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和林木转基因工程束缚法例,未得到林木转基因工程行为行政许可裁夺书或者未根据林木转基因工程行为行政许可裁夺书的章程展开林木转基因工程行为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七条、《展开林木转基因工程行为审批束缚措施》第二十四条)
13.01.犯法收集国度重心扞卫野生植物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生植物扞卫束缚法例,未得到收集证或者不按收集证的章程收集国度重心扞卫野生植物,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野生植物扞卫条例》第二十三条)
13.02.犯法出售、收购国度重心扞卫野生植物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生植物扞卫束缚法例,未经依法允许或者违反允许的实质,专擅出售、收购国度重心扞卫野生植物,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
13.03.表国人犯法收集、收购国度重心扞卫野生植物的作为,是指表国人违反野生植物扞卫束缚法例,正在我国境内收集、收购国度重心扞卫野生植物,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野生植物扞卫条例》第二十七条)
14.01.专擅挪动或者捣乱天然扞卫区界标的作为,是指违反天然扞卫区束缚法例,专擅挪动或者捣乱天然扞卫区界标的景象。(参见《天然扞卫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14.02.未经允许进入天然扞卫区的作为,是指违反天然扞卫区束缚法例,未经允许专擅进入天然扞卫区的景象。(参见《天然扞卫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14.03.拒不听从天然扞卫区束缚机构束缚的作为,是指违反天然扞卫区束缚法例,正在天然扞卫区内不听从天然扞卫区束缚机构束缚的景象。(参见《天然扞卫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14.04.不向天然扞卫区束缚机构提交科学商讨、教学实验和标本收集行为结果副本的作为,是指违反天然扞卫区束缚法例,经允许正在天然扞卫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商讨、教学实验和标本收集的单元和个别,不向天然扞卫区束缚机构提交科学商讨等行为结果副本的景象。(参见《天然扞卫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14.05.捣乱天然扞卫区资源的作为,是指违反天然扞卫区束缚法例,正在天然扞卫区内举行砍伐、放牧、佃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景象。(参见《天然扞卫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14.06.窒碍对天然扞卫区监视检验的作为,是指天然扞卫区束缚机构违反天然扞卫区束缚法例,拒绝处境扞卫主管部分或者相合天然扞卫区行政主管部分的监视检验,或者正在被检验时华而不实的景象。(参见《天然扞卫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14.07.犯法举行开山、采石、开矿等捣乱景观、植被、地形地貌行为的作为,是指违反景物胜景区束缚法例,正在景物胜景区内举行开山、采石、开矿等捣乱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行为的景象。(参见《景物胜景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14.08.正在景物胜景区内构筑储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迫害性、腐化性物品的举措的作为,是指违反景物胜景区束缚法例,正在景物胜景区内构筑储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迫害性、腐化性物品的举措的景象。(参见《景物胜景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14.09.正在景物胜景区主题景区内装备宾馆、召唤所、培训核心、疗养院以及与景物胜景资源扞卫无合的其他兴办物的作为,是指违反景物胜景区束缚法例,正在景物胜景区主题景区内装备宾馆、召唤所、培训核心、疗养院以及与景物胜景资源扞卫无合的其他兴办物的景象。(参见《景物胜景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14.10.专擅正在景物胜景区内从事禁止边界以表的装备行为的作为,是指违反景物胜景区束缚法例,正在景物胜景区内从事禁止边界以表的装备行为,未经景物胜景区束缚机构审核的景象。(参见《景物胜景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14.11.犯法举行开拓、修坟立碑等捣乱景观、植被、地形地貌行为的作为,是指违反景物胜景区束缚法例,个别正在景物胜景区内举行开拓、修坟立碑等捣乱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行为的景象。(参见《景物胜景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14.12.刻划、涂污景物胜景区景物、举措或者正在景物胜景区内乱扔垃圾的作为,是指违反景物胜景区束缚法例,正在景物胜景区景物、举措上刻划、涂污或者正在景物胜景区内乱扔垃圾的景象。(参见《景物胜景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14.13.专擅举行影响景物胜景区生态和景观的作为,是指违反景物胜景区束缚法例,未经景物胜景区束缚机构审核,正在景物胜景区内创立、张贴贸易告白,或者举办大型游笑等行为,或者变动水资源、水处境天然状况的行为,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行为的景象。(参见《景物胜景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14.14.施工单元未施行景物胜景区资源处境扞卫负担的作为,是指违反景物胜景区束缚法例,施工单元正在施工进程中,对四周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灵活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形成捣乱的景象。(参见《景物胜景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15.01.生意相合林木证件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章程,生意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柴运输证、允许出口文献、许可进出口表明书,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丛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15.02.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作为,是指违反《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经管措施》章程,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景象。(参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经管措施》第二十四条)
15.03.犯法利用相合野灵活物证书和文献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灵活物扞卫法例,伪造、变造、生意、让与、租借特许猎捕证、佃猎证、人为繁育许可证、许可进出口表明书等相合证件、专用标识或者相合允许文献,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野灵活物扞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15.04.伪造、涂改、生意、让与丛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记号、封识的作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伪造、涂改、生意、让与丛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记号、封识,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植物检疫条例奉行细则(林业一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15.05.犯法供给种子坐褥筹备许可证的作为,是指违反《种子法》章程,伪造、变造、生意、租借种子坐褥筹备许可证的景象。(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15.06.伪造林木良种证书作为,是指违反林木良种扩大利用束缚法例,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景象。(参见《林木良种扩大利用束缚措施》第二十条)
15.07.伪造、倒卖、让与相合野生植物证件、文献、标签的作为,是指违反《野生植物扞卫条例》《甘草和收集束缚措施》等章程,伪造(仿造)、倒卖、让与国度重心扞卫野生植物的收集证、甘草和收集证、许可进出口表明书或者相合允许文献、标签,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野生植物扞卫条例》第二十六条、《甘草和收集束缚措施》第二十八条)
15.08.伪造、倒卖或者让与濒危野灵活植物进出口允许文献或者许可进出口表明书的作为,是指违反《濒危野灵活植物进出口束缚条例》,伪造、倒卖或者让与濒危野灵活植物进出口允许文献或者许可进出口表明书,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濒危野灵活植物进出口束缚条例》第二十七条)
15.09.未完工更新造林劳动的作为,是指采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单元或个别,未根据《丛林法》的恳求完工更新造林劳动,以及植树造林负担单元未根据所正在地县级百姓当局的恳求定时完工造林劳动的景象。(参见《丛林法》第四十五条、《丛林法奉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15.10.专擅挪动或者毁坏林业效劳记号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奉行条例》章程,专擅挪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效劳的记号的景象。(参见《丛林法奉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15.11.犯法变动林种的作为,是指违反《丛林法奉行条例》,未经依法允许或者违反允许的实质,专擅将防护林或者特种用处林变动为其他林种的景象。(参见《丛林法奉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15.12.华而不实、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帮赋税的作为,是指国度做事职员以表的其他职员违反退耕还林束缚法例,正在退耕还林中华而不实,没有退耕还林或者高出退耕还林的实践面积,申请领取补帮粮食、种苗造林补帮费和生存补帮费尚不敷刑事惩处的景象。(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15.13.引种正在有钉螺地带教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孳乳资料的作为,是指违反血吸虫病防治法例,引种正在有钉螺地带教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孳乳资料的景象。(参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行政法例和部分规章,补充林业和草原行政违法作为,纳入本章程相应的案件类型,并报国度林业和草原局存案。
本章程自愿布之日起实施。《国度林业局合于印发修订后的〈林业行政案件类型章程〉的通告》(林稽发〔2016〕183 号)同时废止。
《国度林业和草原局性能装备、内设机构和职员编造章程》(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重心合于深化党和国度机构革新的裁夺》《深化党和国度机构革新计划》和第十三届世界百姓代表大会第一次聚会允许的《国务院机构革新计划》订定)
(一)《中华百姓共和国丛林法》(1984 年 9 月 20 日第六届世界百姓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聚会通过,1984 年9月 20日中华百姓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布告,自 198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1998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世界百姓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聚会《合于改正〈中华百姓共和国丛林法〉的裁夺》第一次批改,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世界百姓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合于改正一面功令的裁夺》第二次批改)
(二)《中华百姓共和国草原法》(1985 年 6 月 18 日第六届世界百姓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聚会通过,1985 年6月 18日中华百姓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布告,自 198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世界百姓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聚会修订,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世界百姓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合于改正一面功令的裁夺》第一次批改,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世界百姓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聚会《合于改正〈中华百姓共和国文物扞卫法〉等十二部功令的裁夺》第二次批改)
(三)《中华百姓共和国野灵活物扞卫法》(1988 年 11 月 8日第七届世界百姓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聚会通过,1988 年11 月 8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布告,自 1989 年 3 月 1日起实施,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世界百姓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聚会《合于改正〈中华百姓共和国野灵活物扞卫法〉的裁夺》第一次批改,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世界百姓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合于改正一面功令的裁夺》第二次批改,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世界百姓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聚会修订,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世界百姓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聚会《合于改正〈中华百姓共和国野灵活物扞卫法〉等十五部功令的裁夺》第三次批改)
(四)《中华百姓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 年 8 月 31 日第九届世界百姓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聚会通过,2001 年8 月 31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布告,自 2002 年 1月 1 日起实施,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世界百姓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聚会《合于改正〈中华百姓共和国野灵活物扞卫法〉等十五部功令的裁夺》批改)
(五)《中华百姓共和国种子法》(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世界百姓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聚会通过,2004 年 8 月 28日第十届世界百姓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聚会《合于改正〈中华百姓共和国种子法〉的裁夺》第一次批改,2013 年 6 月 29日第十二届世界百姓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聚会《合于改正〈中华百姓共和国文物扞卫法〉等十二部功令的裁夺》第二次批改,2015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世界百姓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聚会修订)
(六)《中华百姓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 年 10月 30 日第七届世界百姓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聚会通过,1991 年 10 月 30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布告,自 199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世界百姓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合于改正一面功令的裁夺》批改)
(一)《中华百姓共和国丛林法奉行条例》(2000 年 1 月 29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8 号公布,2011 年 1 月 8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国务院合于废止和改正一面行政法例的裁夺》第一次修订,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合于改正一面行政法例的裁夺》第二次修订,2018 年 3 月 19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8 号《国务院合于改正和废止一面行政法例的裁夺》改正)
(二)《草原防火条例》(1993 年 10 月 5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0 号布告,2008 年 11 月 9 日国务院第 36 次常务聚会修订通过)
(三)《退耕还林条例》(2002 年 12 月 14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7 号布告,自 2003 年 1 月 20 日起实施,2016 年 2月 6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合于改正一面行政法例的裁夺》修订)
(四)《中华百姓共和国陆生野灵活物扞卫奉行条例》(1992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允许,1992 年 3 月 1 日林业部公布,2011 年1 月 8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国务院合于废止和改正一面行政法例的裁夺》第一次修订,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合于改正一面行政法例的裁夺》第二次修订)
(五)《丛林防火条例》(1988 年 1 月 16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布告,自 1988 年 3 月 15 日起实施林木,2008 年 11 月 19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第 36 次常务聚会修订通过,2008 年 12 月1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1 号布告)
(六)《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 年 11 月 17 日国务院第50 次常务聚会通过,1989 年 12 月 18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 号布告)
(七)《植物检疫条例》(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公布,1992年 5 月 13 日《国务院合于改正〈植物检疫条例〉的裁夺》修订,2017 年 10 月 7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7 号《国务院合于改正一面行政法例的裁夺》批改)
(八)《中华百姓共和国植物新种类扞卫条例》(1997 年 3 月20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13 号布告,2013 年 1 月 31 日《国务院合于改正〈中华百姓共和国植物新种类扞卫条例〉的裁夺》第一次修订,2014 年 7 月 29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 号《国务院合于改正一面行政法例的裁夺》第二次修订)
(九)《中华百姓共和国野生植物扞卫条例》(1996 年 9 月 30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04 号公布,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17 年 10 月 7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7 号《国务院合于改正一面行政法例的裁夺》修订)
(十)《中华百姓共和国天然扞卫区条例》(1994 年 10 月 9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67 号公布,2011 年 1 月 8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国务院合于废止和改正一面行政法例的裁夺》修订,2017 年 10 月 7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7 号《国务院合于改正一面行政法例的裁夺》修订)
(十一)《景物胜景区条例》(2006 年 9 月 19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74 号布告,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合于改正一面行政法例的裁夺》修订)
(十二)《中华百姓共和国濒危野灵活植物进出口束缚条例》(2006 年 4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65 号布告,2018 年 3 月 19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8 号《国务院合于改正和废止一面行政法例的裁夺》批改,2019 年 3 月 2 日中华百姓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9 号《国务院合于改正一面行政法例的裁夺》批改)(十三)《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 年 3 月 22 日国务院第129 次常务聚会通过、布告)
(一)《最高百姓法院合于审理捣乱丛林资源刑事案件的确利用功令若干题宗旨说明》(2000 年 11 月 17 日由最高百姓法院审讯委员会第 1141 次聚会通过)
(二)《最高百姓法院合于审理捣乱野灵活物资源刑事案件的确利用功令若干题宗旨说明》(2000 年 11 月 17 日由最高百姓法院审讯委员会第 1141 次聚会通过)
(三)《最高百姓法院合于审理捣乱林地资源刑事案件的确利用功令若干题宗旨说明》(2005 年 12 月 19 日由最高百姓法院审讯委员会第 1374 次聚会通过)
(四)《最高百姓法院合于审理捣乱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利用功令若干题宗旨说明》(2012 年 10 月 22 日由最高百姓法院审讯委员会第 1558 次聚会通过)
(一)《植物检疫条例奉行细则(林业一面)》(1994 年 7 月26 日林业部令第 4 号公布,2011 年 1 月 25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26号改正)
(二)《林木良种扩大利用束缚措施》(1997 年 6 月 15 日林业部令第 13 号公布,2011 年 1 月 25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26 号改正)
(三)《林木种子质地束缚措施》(2006 年 11 月 13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21 号公布)
(四)《展开林木转基因工程行为审批束缚措施》(2006 年 5月 11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20 号公布,2018 年 1 月 29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49 号改正)
(五)《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经管措施》(1996 年 10 月 14 日林业部令第 10 号公布,2016 年 9 月 22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42 号改正)
(六)《大熊猫国内借展束缚章程》(2011 年 7 月 25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28 号公布,2015 年 11 月 24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38 号改正,2016 年 9 月 22 日国度林业局令第 42 号改正)
(七)《甘草和收集束缚措施》(2001 年 9 月 17 日农业部常务聚会通过,2001 年 10 月 16 日公布)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