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林业行政案件类型法则

发布时间:2024-05-26 20:15:02    浏览:

[返回]

  为饱动林业行政法律、案件照料与统计理解任务的轨造化和模范化,遵照《丛林法》等功令、法例的规章,订定本规章。

  本规章所列林业行政违法活动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机闭违反现行涉林功令、行政法例和部分规章尚未组成违警,应由林业主管部分或功令、法例授权的机闭赐与行政责罚的案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分及相闭机构正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理解及闭连照料任务中应施行本规章。

  1.01.盗伐林木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规章,以不法占领为主意,私自采伐国度、全体、他人悉数或者他人承包筹备照料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私自采伐本单元或者自己承包筹备照料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正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章的地方以表采伐国度、全体、他人悉数或者他人承包筹备照料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须要查究刑事义务的情景。(参见《丛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丛林法施行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百姓法院闭于审理损坏丛林资源刑事案件简直使用功令若干题主意注明》)

  2.01.滥伐林木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规章,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及功令规章的其他主管部分允许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章的时刻、数目、树种或者办法,自便采伐本单元悉数或者自己悉数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横跨采伐许可证规章的数目采伐他人悉数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刚直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私自采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须要查究刑事义务的情景。(参见《丛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丛林法施行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百姓法院闭于审理损坏丛林资源刑事案件简直使用功令若干题主意注明》)

  3.01.不法开垦、采石等举动以致林木受到毁坏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规章,未经依法允许或者违反允许的实质、以及违反操作身手规程,实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分修枝等举动,以致丛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景。(参见《丛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3.02.砍柴、放牧以致林木受到毁坏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规章,正在幼林地或者特种用处林内砍柴、放牧,以致丛林或者其他林木受到毁坏的情景。(参见《丛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3.03.损坏林地地表植被的活动,是指违反退耕还林照料法例,正在退耕还林项目施行界限内,从事滥采、乱挖等损坏林地地表植被的举动,尚不须要查究刑事义务的情景。(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4.01.私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规章,私自开垦林地,但未形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毁坏,或者正在没有丛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地上私自开垦林地的情景。(参见《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02.私自革新林地用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规章,未经县级以上百姓当局林业主管部分允许或者审核承诺,私自革新林地用处,尚不须要查究刑事义务的情景。(参见《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4.03.权且占用林地过期不奉还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规章,权且占用林地横跨规章的限日而不予奉还的情景。(参见《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4.04.私自复耕的活动,是指退耕还林者违反退耕还林照料法例,私自复耕,尚不须要查究刑事义务的情景。(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5.01.无证运输木柴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施行条例》规章,货主未依法博得木柴运输证,私自运输木柴的情景。(参见《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5.02.运输木柴货证不符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施行条例》规章,货主固然依法博得木柴运输证,但运输的木柴数目高出木柴运输证所准运的数目,或者运输的木柴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柴运输证的规章不相适宜又无正当出处的情景。(参见《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5.03.运用伪造、涂改的木柴运输证运输木柴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施行条例》规章,货主运用伪造、涂改的木柴运输证运输木柴的情景。(参见《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5.04.承运无木柴运输证的木柴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施行条例》规章,私自承运他人无木柴运输证的木柴的情景。(参见《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6.01.不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规章,正在林区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尚不须要查究刑事义务的情景。(参见《丛林法》第四十三条)

  6.02.不法筹备、加工木柴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施行条例》规章,未经县级以上百姓当局林业主管部分允许,未博得木柴筹备(加工)许可证,或者违反木柴筹备(加工)许可证规章的实质,正在林区筹备(收购、出售)、加工木柴的情景。(参见《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条)

  7.01.正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运用禁用的用具、手法不法打猎的活动,是指违反野灵动物庇护法例,正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运用禁用的用具、手法打猎非国度核心庇护野灵动物,损坏野灵动物资源或者对野灵动物资源组成威吓,尚不须要查究刑事义务的情景。(参见《野灵动物庇护法》第三十二条、《陆生野灵动物庇护施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7.02.未博得打猎证或者未按打猎证规章不法打猎的活动,是指违反野灵动物庇护法例,未依法博得打猎证或者固然博得打猎证但违反其规章的实质打猎非国度核心庇护野灵动物的情景。(参见《野灵动物庇护法》第三十三条、《陆生野灵动物庇护施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7.03.损坏国度或者地方核心庇护陆生野灵动物重要生息繁衍场面的活动,是指违反野灵动物庇护法例,正在天然庇护区、禁猎区损坏国度或者地方核心庇护陆生野灵动物重要生息繁衍场面的情景。(参见《野灵动物庇护法》第三十四条、《陆生野灵动物庇护施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7.04.不法出售、收购、运输、领导国度或者地方核心庇护陆生野灵动物及其产物的活动,是指违反野灵动物庇护法例,未经依法允许或者违反允许的实质,私自出售、收购、运输、领导国度核心庇护陆生野灵动物及其产物,尚不须要查究刑事义务;或者私自出售、收购、运输、领导地方核心庇护陆生野灵动物及其产物的情景。(参见《野灵动物庇护法》第三十五条、《陆生野灵动物庇护施行条例》第三十七条)

  7.05.不法捕杀国度核心庇护陆生野灵动物的活动,是指违反野灵动物庇护法例,未博得特许猎捕证或者违反特许猎捕证规章的实质,猎捕或者蹂躏国度核心庇护的陆生野灵动物,尚不组成违警或者不须要判处处罚、应赐与林业行政责罚的情景。(参见《陆生野灵动物庇护施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7.06.损坏非国度或者地方核心庇护陆生野灵动物重要生息繁衍场面的活动,是指违反野灵动物庇护法例,正在天然庇护区、禁猎区损坏非国度或者地方核心庇护陆生野灵动物重要生息繁衍场面的情景。(参见《陆生野灵动物庇护施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7.07.不法驯养滋生国度核心庇护陆生野灵动物的活动,是指违反野灵动物庇护法例,未博得驯养滋生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滋生许可证规章界限,驯养滋生国度核心庇护陆生野灵动物的情景。(参见《陆生野灵动物庇护施行条例》第三十九条)

  7.08.表国人不法对国度核心庇护陆生野灵动物实行野表窥察、标本收集或者正在野表拍摄影戏、录像的活动,是指表国人违反野灵动物庇护法例,未经地方林业主管部分允许,私自正在我国境内对国度核心庇护陆生野灵动物实行野表窥察、标本收集或者拍摄影戏、录像的情景。(参见《陆生野灵动物庇护施行条例》第四十条)

  7.09.违法借展大熊猫的活动,是指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未依照大熊猫国内借展照料法例,正在国内从事大熊猫借展举动的情景。(参见《大熊猫国内借展照料规章》第十三条)

  8.01.正在沙化土地封禁庇护区内损坏植被的活动,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规章,正在沙化土地封禁庇护区内损坏植被,尚不须要查究刑事义务的情景。(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8.02.未采用防沙治沙步伐形成土田主要沙化的活动,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规章,运用仍旧沙化的国有土地运用权人和农夫全体悉数土地承包筹备权人,未采用防沙治沙步伐,形成土田主要沙化的情景。(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

  8.03.形成土地沙化加重的活动,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举动的单元和私人违反《防沙治沙法》规章,形成土地沙化加重的情景。(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8.04.不按处置计划和请求治沙的活动,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举动的单元和私人违反《防沙治沙法》规章,不按处置计划处置沙化土地,或者验收不足格、又不按请求无间处置的情景。(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8.05.私自治沙或者开辟愚弄沙化土地的活动,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规章,未经处置者承诺,私自正在他人治沙界限内从事处置或者开辟愚弄沙化土地的情景。(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9.01.筹备者未实行丛林防火义务的活动,是指丛林、林木、林地的筹备单元或者私人违反丛林防火法例,不依法实行丛林防火义务的情景。(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9.02.拒不授与丛林防火检讨或者不消释丛林火警隐患的活动,是指丛林防火区内的相闭单元或者私人违反丛林防火法例,拒绝授与丛林防火检讨或接到丛林火警隐患整改报告书过期不消释火警隐患的情景。(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9.03.私自正在丛林防火区野表用火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防火法例,正在丛林防火期内未经允许私自正在丛林防火区野表用火的情景。(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9.04.私自正在丛林防火区从真相弹演习、爆破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防火法例,正在丛林防火期内未经允许,私自正在丛林防火区从真相弹演习、爆破等举动的情景。(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9.05.未设立丛林防失火示饱吹符号的活动,是指丛林、林木、林地的筹备单元违反丛林防火法例,正在丛林防火期内,未正在其筹备界限内设立丛林防失火示饱吹符号的情景。(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9.06.机动车未装配丛林防火装备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防火法例,正在丛林防火期内,进入丛林防火区的各式机动车辆未依照规章装配丛林防火装备的情景。(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9.07.私自进入丛林高火险区举动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防火法例,正在丛林高火险期内,未经依法允许私自进入丛林高火险区举动的情景。(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10.01.运用带有风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的活动,是指筹备单元或者私人违反丛林病虫害防治照料法例,运用带有风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实行育苗或者植树造林的情景。(参见《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10.02.对丛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活动,是指丛林筹备单元和私人违反丛林病虫害防治照料法例,对已发作的丛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形成丛林病虫害伸展成灾的情景。(参见《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10.03.隐秘或者虚报丛林病虫害实情的活动,是指丛林筹备单元或者私人违反丛林病虫害防治照料法例,隐秘、虚报丛林病虫害状况,形成丛林病虫害伸展成灾的情景。(参见《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10.04.未依法料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活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正在出产、筹备或者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之前,正在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运启航作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或者从海表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滋生资料之前,未依法报请规章的丛林植物检疫机构施行检疫、料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情景。(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一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0.05.好高骛远报检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活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采用虚拟真相或者隐秘真相到底等好高骛远的手法,对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滋生资料实行报检,骗取《植物检疫证书》的情景。(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一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0.06.未按规章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活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未按规章料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不按植物检疫证书的规章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滋生资料的情景。(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一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10.07.未按规章阻隔试种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活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对海表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滋生资料,不按规章阻隔试种的情景。(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一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0.08.未按规章出产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活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从事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出产单元未按规章创设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未按规章试验、扩大的种子、苗木和其他滋生资料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未按规章出产应施检疫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产物的情景。(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一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0.09.私自开拆丛林植物及其产物包装的活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私自开拆仍旧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流程中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包装的情景。(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一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0.10.私自退换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活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私自退换仍旧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流程中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引进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情景。(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一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0.11.私自革新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规章用处的活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私自革新申报调运、引进丛林植物及其产物时的规章用处,以及革新带有风险性丛林病、虫、杂草及其他无益生物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规章用处的情景。(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一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0.12.不法惹起林业无益生物疫情扩散的活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私自正在非疫区发展丛林植物检疫对象钻探,或者违反海表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滋生资料引进,出产、筹备和调运应施行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相闭疫区、庇护区等照料规章,惹起丛林植物疫情扩散,尚不须要查究刑事义务的情景。(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一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10.13.正在种子出产基地实行检疫性无益生物接种试验的活动,是指从事种类选育和种子出产筹备以及照料的单元和私人违反植物检疫法例,正在种子出产基地实行检疫性无益生物接种试验,惹起植物风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无益生物的散布和伸展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10.14.运输或邮寄未博得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章和植物检疫法例,运输或者邮寄未经由检疫、博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三条、《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一面)》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11.01.不法收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章,侵掠、损坏林木种质资源,私行收集或者采伐国度核心庇护的自然林木种质资源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八条、第八十一条)

  11.02.不法供给或者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章,私自向境表供给或者从境表引进林木种质资源,与境表机构、私人发展互帮钻探愚弄种质资源;或者未博得林业主管部分的允许文献领导、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11.03.不法扩大、发卖所谓林木良种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章,行为良种扩大、发卖应该核定未经核定的林木种类,或者扩大、发卖应该甩手扩大、发卖的林木良种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二、三项)

  11.04.不法出产筹备林木种子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章,未博得种子出产筹备许可证出产筹备种子;以愚弄、行贿等不正当手法博得种子出产筹备许可证;或者未依照种子出产筹备许可证的规章出产筹备种子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11.05.不法收集林木种子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章,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正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

  11.06.未按规章创设、存在林木种子出产筹备档案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章,未按规章创设、存在网罗林木种子起原、产地、数目、质地、发卖去处、发卖日期和相闭义务职员等实质的出产筹备档案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四项)

  11.07.出产筹备者未依法登记的活动,是指林木种子出产筹备者违反《种子法》规章,正在种子出产筹备许可证载明的有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特意筹备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拥有种子出产筹备许可证的种子出产筹备者以书面委托出产、代销种子,未按规章表地林业主管部分登记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项)

  11.08.不法收购林木种子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章,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百姓当局林业主管部分允许,私自收购珍奇树木种子和本级百姓当局规章限度收购的林木种子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11.09.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章,发卖的林木种子应该包装而没有包装;发卖的林木种子没有运用注脚或者标签实质不适宜规章;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第一、二、三项)

  11.10.不按规章运用林木良种造林的活动,是指国度投资或者国度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元造林违反《种子法》规章,未遵照林业主管部分订定的设计运用林木良种的情景林木。(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11.11.出产筹备假劣林木种子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章,出产筹备假林木种子或者劣质林木种子,尚不须要查究刑事义务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11.12.拒绝、破坏监视检讨的活动,是指林木种苗出产筹备者违反《种子法》规章,拒绝、破坏林业主管部分依法施行监视检讨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八条)

  11.13.不法进出口林木种子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章,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或者进出口假、劣或属于国度规章不得进出口种子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

  11.14.发卖为境表造种的林木种子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章,将为境表造种的种子正在境内发卖,或者将从境表引进林木种子实行引种试验的成绩物行为种子正在境内发卖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六十条林木、第七十九条第二、三项)

  11.15.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查验数据或出具乌有证实活动林木,是指种类测试、试验和种子质地查验机构违反《种子法》规章,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查验数据或者出具乌有证实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11.16.林木种子企业造假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章,实行选育出产筹备相连结的种子企业对自立研发的重要林木种类试验数据造假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五条)

  11.17.违法出产、加工、包装、查验和储备林木种子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章和林木种子质地照料法例,未依照国度相闭轨范从事林木种子的出产、加工、包装、查验、储备等质地照料举动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林木种子质地照料设施》第二十五条)

  11.18.发卖、供应未经查验及格或未附质地查验及格证的林木种苗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章和退耕还林照料法例,正在退耕还林中,发卖、供应未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查验及格的林木种苗、或者未附质地查验及格证的林木种苗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11.19.不法出产、滋生或者发卖授权种类的滋生资料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章和植物新种类庇护照料法例,未经植物新种类权悉数人许可,出产、滋生或者发卖授权种类的滋生资料,或者为贸易主意将该授权种类的滋生资料反复运用于出产另一种类的滋生资料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植物新种类庇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11.20.冒充授权种类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章和植物新种类庇护照料法例,出产、发卖其他植物种类滋生资料冒充授权种类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植物新种类庇护条例》第四十条)

  11.21.未运用注册名称发卖授权种类的活动,是指违反植物新种类庇护照料法例,正在发卖授权种类时,没有运用其注册注册的名称的情景。(参见《植物新种类庇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11.22.违法发展林木转基因工程举动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章和林木转基因工程照料法例,未博得林木转基因工程举动行政许可决计书或者未依照林木转基因工程举动行政许可决计书的规章发展林木转基因工程举动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七条、《发展林木转基因工程举动审批照料设施》第二十四条)

  12.01.不法收集国度核心庇护野生植物的活动,是指违反野生植物庇护照料法例,未博得收集证或者不按收集证的规章收集国度核心庇护野生植物,尚不须要查究刑事义务的情景。(参见《野生植物庇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12.02.不法出售、收购国度核心庇护野生植物的活动,是指违反野生植物庇护照料法例,未经依法允许或者违反允许的实质,私自出售、收购国度核心庇护野生植物,尚不须要查究刑事义务的情景。(参见《野生植物庇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12.03.表国人不法收集、收购国度核心庇护野生植物的活动,是指表国人违反野生植物庇护照料法例,正在我国境内收集、收购国度核心庇护野生植物,尚不须要查究刑事义务的情景。(参见《中华百姓共和国野生植物庇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13.01.私自转移或者损坏天然庇护区界标的活动,是指违反天然庇护区照料法例林木,私自转移或者损坏天然庇护区界标的情景。(参见《天然庇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13.02.未经允许进入天然庇护区的活动,是指违反天然庇护区照料法例,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天然庇护区的情景。(参见《天然庇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13.03.拒不顺从天然庇护区照料机构照料的活动,是指违反天然庇护区照料法例,正在天然庇护区内不顺从天然庇护区照料机构照料的情景。(参见《天然庇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13.04.不向天然庇护区照料机构提交科学钻探、教学熟练和标本收集举动成就副本的活动,是指违反天然庇护区照料法例,经允许正在天然庇护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钻探、教学熟练和标本收集的单元和私人,不向天然庇护区照料机构提交科学钻探等举动成就副本的情景。(参见《天然庇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13.05.损坏天然庇护区资源的活动,是指违反天然庇护区照料法例,正在天然庇护区内实行砍伐、放牧、打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情景。(参见《天然庇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13.06.阻止对天然庇护区监视检讨的活动,是指天然庇护区照料机构违反天然庇护区照料法例,拒绝境遇庇护主管部分或者相闭天然庇护区行政主管部分的监视检讨,或者正在被检讨时好高骛远的情景。(参见《天然庇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14.01.交易相闭林木证件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规章,交易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柴运输证、允许出口文献、承诺进出口证实书,尚不须要查究刑事义务的情景。(参见《丛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14.02.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活动,是指违反《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执掌设施》的规章,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情景。(参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执掌设施》第二十四条)

  14.03.伪造、倒卖、让渡相闭野灵动物证件的活动,是指违反《野灵动物庇护法》规章,伪造、倒卖、让渡特许猎捕证、打猎证、驯养滋生许可证或者承诺进出口证实书,尚不须要查究刑事义务的情景。(参见《野灵动物庇护法》第三十七条、《陆生野灵动物庇护施行条例》第三十八条)

  14.04.伪造、涂改、交易、让渡丛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符号、封识的活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伪造、涂改、交易、让渡丛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符号、封识,尚不须要查究刑事义务的情景。(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一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14.05.不法供给种子出产筹备许可证的活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章,伪造、变造、交易、租借种子出产筹备许可证的情景。(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14.06.伪造林木良种证书活动,是指违反林木良种扩大运用照料法例,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情景林木。(参见《林木良种扩大运用照料设施》第二十条)

  14.07.伪造、倒卖、让渡相闭野生植物证件、文献、标签的活动,是指违反《野生植物庇护条例》规章,伪造、倒卖、让渡国度核心庇护野生植物的收集证、承诺进出口证实书或者相闭允许文献、标签,尚不须要查究刑事义务的情景。(参见《野生植物庇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14.08.伪造、倒卖或者让渡濒危野灵动植物进出口允许文献或者承诺进出口证实书的活动,是指违反《中华百姓共和国濒危野灵动植物进出口照料条例》,伪造、倒卖或者让渡濒危野灵动植物进出口允许文献或者承诺进出口证实书,尚不须要查究刑事义务的情景。(参见《中华百姓共和国濒危野灵动植物进出口照料条例》第二十七条)

  14.09.未竣工更新造林职业的活动,是指采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单元或私人,未按《丛林法》的请求竣工更新造林职业,以及植树造林义务单元未依照所正在地县级百姓当局的请求守时竣工造林职业的情景。(参见《丛林法》第四十五条、《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14.10.私自转移或者毁坏林业任事符号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施行条例》规章,私自转移或者毁坏为林业任事的符号的情景。(参见《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14.11.不法革新林种的活动,是指违反《丛林法施行条例》,未经依法允许或者违反允许的实质,私自将防护林或者特种用处林革新为其他林种的情景。(参见《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14.12.好高骛远、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帮赋税的活动,是指国度任务职员以表的其他职员违反退耕还林照料法例,正在退耕还林中好高骛远,没有退耕还林或者高出退耕还林的本质面积,申请领取补帮粮食、种苗造林补帮费和生存补帮费尚不足刑事责罚的情景。(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省级林业主管部分可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例和规章,补充林业行政违法活动,纳入本规章相应的案件类型,并报国度林业局登记。

  1、《中华百姓共和国丛林法》(功令,1985年1月1日起实施,1998年4月29日删改林木,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删改)

  2、《中华百姓共和国丛林法施行条例》(行政法例,2000年1月29日起实施,2011年1月8日修订)

  4、《中华百姓共和国野灵动物庇护法》(功令,1989年3月1日起实施,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删改,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删改)

  5、《中华百姓共和国陆生野灵动物庇护施行条例》(行政法例,1992年3月1日起实施,2011年1月8日修订)

  10、《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法例,1983年1月3日起实施,1992年5月13日修订)

  11、《植物检疫条例施行细则(林业一面)》(部分规章,1994年7月26日起实施)

  12、《中华百姓共和国种子法》(功令,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删改,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删改,2015年11月4日修订)

  13、《林木良种扩大运用照料设施》(部分规章,1997年6月15日起实施)

  15、《植物新种类庇护条例》(行政法例,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2013年1月31日修订)

  16、《发展林木转基因工程举动审批照料设施》(部分规章,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18、《天然庇护区条例》(行政法例,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2011年1月8日修订)

  19、《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执掌设施》(部分规章,1996年10月14日起实施)

  20、《中华百姓共和国濒危野灵动植物进出口照料条例》(行政法例,2006年9月1日起实施)林木林业行政案件类型法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