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公道、实时地管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保卫当事人的合法权柄,保险社会平定连合,推进林业发达,遵循《中华群多共和国丛林法》和国度相闭划定,协议本主见。
第二条本主见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丛林、林木、林地一切权或者操纵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管理丛林、林木、林地的一切权或者操纵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务必按照本主见。
第三条管理林权争议,该当尊敬史册和实际情状,遵从有利于平定连合,有利于守卫、培植和合理使用丛林资源,有利于民多的临蓐生计的法则。
林业部、地方各级群多当局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或者群多当局设立的林权争议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管理机构)按看照顾权限分辨职掌执掌林权争议管理的实在职业。
第五条林权争议发作后,当事人所正在地林权争议管理机构该当实时向所正在地群多当局申诉,并接纳有用门径预防事态伸张。
正在林权争议管理以前,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正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础修树或者其他临蓐举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群多当局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发布的丛林、林木、林地的一切权或者操纵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林木,是管理林权争议的凭据。
(二)土地蜕变时代,《中华群多共和疆域地蜕变法》划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五)对同沿道林权争议罕见次管理答应或者断定的,以上一级群多当局作出的最终断定或者所正在地群多当局作出的结果一次断定为凭据;
第八条土地蜕变后至林权争议发作时,下列证据可能行为管理林权争议的参考凭据:
(一)国有林业企业职业单元设立时,该单元的总体策画书所确定的谋划料理规模及附图;
第九条土地蜕变前相闭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行为管理林权争议的凭据或者参考凭据。
第十条管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录的四至清晰的,该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晰的,该当咨议管理;经咨议不行管理的,由当事人协同的群多当局确定其权属。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沿道林权争议都或许出具合法凭证的,该当咨议管理;经咨议不行管理的,由当事人协同的群多当局服从两边参半的法则,并连系现实情状确定其权属。
第十二条土地蜕变后营造的林木,服从“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一切”的法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令、法例另有划定的除表。
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作后,当事人该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咨议管理。经咨议依法杀青答应的,当事人该当正在答应书及附图上具名或者盖印,并报所正在地林权争议管理机构存案;经咨议不行杀青答应的,服从本主见划定向林权争议管理机构申请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管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该当向林权争议管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管理申请书》。
(二)争议的近况,搜罗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正在的行政区域地点、四至和附图;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管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群多当局林权争议管理机构同一印造。
第十六条林权争议管理机构正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管理申请书》后,该当实时结构执掌。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本身的宗旨该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行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管理机构凭据相闭证据认定争议究竟。
第十八条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管理机构融合杀青答应的,当事人该当正在答应书上具名或者盖印,并由融合职员签名,加盖林权争议管理机构印章,报同级群多当局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第十九条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管理机构融合未杀青答应的,林权争议管理机构该当创造管理看法书,报同级群多当局作出断定。
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杀青的林权争议管理答应或者群多当局作出的林权争议管理断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职业单元谋划规模变换的,该当事先征得原允许陷坑许可。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杀青的林权争议管理答应,自当事人具名之日起生效;群多当局作出的林权争议管理断定,自投递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群多当局作出的林权争议管理断定不服的,可能依法提出报告或者向群多法院提告状讼。
第二十三条正在林权争议管理职业中做出优秀功勋的单元和幼我,由县级以上群多当局林业行政主管部分予以夸奖。
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主见划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管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林木,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主见划定,正在林权争议管理以前林木,私行采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正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础修树及其他临蓐举动的,由县级以上群多当局林业行政主管部分遵照《丛林法》等法令、法例予以行政刑罚。
第二十六条正在管理林权争议流程中,林权争议管理机构职业职员玩忽义务,徇私作弊的,由其所正在单元或者相闭陷坑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管造门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