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金船长被告人梁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74********,壮族,初中,务农,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4月13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76********,壮族,初中文明,务农,住广西扶绥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4月7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伺探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告状。本院受理后,已见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大概导致的国法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讼师的定见,审查了全面案件质料。被告人准许本案实用速裁措施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4月5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正在没有处置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境况下,雇请民工到扶绥县百合乡亲邻近的一片林地砍伐林木。当天正在将木料装车打算拉去卖时,被公安职员马上查获。经林业时间职员判断:被砍伐的林木位于广西扶绥种畜场场个人场12林班19.1幼班,树种为巨尾桉,被砍伐林木面积共0.09公顷,蓄积量12立方米,出材量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主动到公安结构投案。出售木料的违法所得4586元已被扶绥县林业局充公。
认定上述本相的证据如下:相合书证,证人证言及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林木,被砍伐林木现场考查申诉,被告人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搜求措施合法,实质客观真正,足以认定指控本相。被告人梁某甲赏金船长、梁某乙对指控的非法本相和证据没有贰言,并自觉认罪认罚。
本院以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违反丛林法之法则,正在没有处置砍伐许可证的境况下,砍伐林木赏金船长,数目较大,其作为获罪了《中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法则,非法本相领会,证据确实、充斥,应以滥伐林木罪深究其刑事义务。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认罪认罚,凭据《中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法则,能够从宽管束。遵循《中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法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件:1.被告人梁某甲现住扶绥县**镇**村**号,合联形式:1777712****。被告人梁某乙现住扶绥县**乡**村**号,合联形式:1387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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